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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加強財務管理 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記者羅沙、韓潔)記者12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近日印發了《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加強財務管理,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行為,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規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國有資本由財政部代表國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應當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應當經財政部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穩健、盡職高效”的原則,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職責,科學決策,規範操作,實現可持續發展。

    根據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當保持債務規模和期限結構合理適當,資産負債率原則上應當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資産負債率達到或者超過60%的,新增債務融資應當充分評估財務風險,按季度報財政部審批。金融控股公司從其金融類子公司融資,不得以資金佔用等形式,侵佔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且應當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資達到或者超過本公司上年末凈資産的5%或20億元,或者同一會計年度內累計投資超過本公司上年末凈資産的20%或100億元,應當報財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凈資産為負的,投資活動應當充分論證投資回報和風險,逐項報財政部批准。

    金融控股公司雙重杠桿比率,即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凈值與所有者權益之比,原則上應當保持在125%以下。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類子公司投資賬面價值應當保持在投資資産賬面價值總額的50%以上。並表金融類子公司匯總資産賬面價值應當保持在金融控股公司匯總資産賬面價值總額的50%以上。

    規定同時指出,金融控股公司一級子公司改制、增資、減資、上市、合併、拆分、關閉等事項,應當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間接控股子公司改制、增資、減資、上市、合併、拆分、關閉等事項導致金融控股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應當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對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子公司應當保持控股地位。

    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固定資産購建。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固定資産折舊政策,以及新建、購置、處置辦公用房,應當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完成股份制改革後,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決策。

    財政部表示,中國中信集團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財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此前與規定要求不符的事項,應當於6個月內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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