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對新聞媒體反映的社會影響較大事件,及時組織專項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進行公佈。”針對《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中的這項規定,有關專家指出,此舉意味著對輿論監督的支持已上升為“法律支持”。
10月15日,在甘肅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發佈會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本月起實施的《甘肅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標誌著今後新聞媒體在社會監督方面將得到來自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部門強有力的支持。
該條例經過省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於今年7月31日審議通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了解,在該條例的草案一審稿中並沒有類似的內容。但在草案的修改中,根據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將“新聞媒體反映”作為啟動專項行政執法監督的四項條件之一,這一修改得到了甘肅省人大常委會的支持。
據悉,啟動專項行政執法監督的其他三項條件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提出或交辦的監督事項;司法機關提出的司法建議;根據公民、法人和社會團體提出的申訴、檢舉。
甘肅省人大法工委有關人士表示,媒體的優勢在於信息來源廣、渠道多,反映及時,將“新聞媒體反映”作為啟動專項執法檢查的規定之一,有利於更好地監督政府執法機關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記者 康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