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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炒房處長”陶建國受賄29套房被判無期徒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10月23日電(楊金志、吳冬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3日上午對上海浦東新區“炒房處長”陶建國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陶建國受賄29套房産及100余萬元錢款,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陶建國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陶建國到案前任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處處長、浦東新區外高橋功能區域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和環境管理處處長。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期間,陶建國先後擔任上海市浦東新區農村發展局城鎮建設管理處(村鎮規劃土地處)處長助理、副處長及上海市浦東新區外高橋功能區域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和環境管理處負責人、副處長等職務,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劃審批工作。

    2000年至2008年,陶建國所在部門負責辦理上海申港房地産有限公司和上海興都房地産發展有限公司開發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東苑、川沙鎮王橋生産資料交易市場、合慶鎮小商品市場等多個房地産項目的規劃許可等事項。期間,兩公司負責人洪某為與陶建國保持好關係,並感謝陶在相關審批手續上的關照,曾多次給予陶錢款和房産,共計現金69萬元、價值1379萬餘元的房産29套。

    依據申港、興都兩公司在多個房産開發項目建設用地的規劃許可相關審批書證,法院認定陶建國在涉案房産項目中行使了審批職權。

    法院還查明,陶建國所收受房産的産權證都是根據陶事先要求辦在其母親名下。在洪某將29套房産的産權證送給陶建國時,每套房産的發票、契稅單據等均一起送給了陶建國,其中發票上的購房金額均屬虛構。嗣後,陶建國還委託洪某將26套店舖對外出租,至案發時,陶共從洪某處收到租金10余萬元。

    除洪某行賄的29套房産和69萬元錢款外,法院同時查明,陶建國還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多人錢款37萬元,為他們辦理房産項目審批提供便利。

    此前,陶建國曾辯稱,自己與洪某之間係合作經營關係,所獲現金、房産屬於股東分紅及股東遣散費等性質;其他人給予的錢款是他提供諮詢等幫助所獲報酬,並非賄賂;他近十年來僅從事技術性工作,並無審批權,故不存在利用職權為他人提供幫助的情況。對此,法院未予採信。

    陶建國後來也承認,洪某開辦申港公司曾借用了陶的遠親周某的名義,陶的妻子、父親都在興都公司工作,但實際上陶在興都公司無任何出資、任職、參與實際經營等情況,也沒有幫助洪某解決過資金問題。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陶建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48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因陶建國歸案後有立功情節,並主動退出了部分贓款,且涉案房産均已被查封,法院決定予以減輕處罰,由此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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