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26日公佈修訂後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草案,增加了審查人員與申請人的溝通途徑,簡化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時的終止審查程序,並增加了中止審查制度。
根據新發佈的規定,對申請人因違法違規行為正被有關機關調查等情形,如果調查的時間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可以中止審查其業務申請,在調查結案和監管措施被解除後,應當繼續審查。
此類情形包括: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申請人被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等。
據介紹,對於向證監會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原有的試行規定對申請人得到證監會第一次反饋意見後的回復期限沒有要求,僅是要求第二次反饋意見必須在30日內回復。
“2004年制定試行規定時,主要考慮到有些行政許可項目(特別是IPO、重大資産重組)第一次反饋中存在的問題相對複雜,有的需要申請人補辦有關手續後才能作出説明、解釋,難以在較短期限內完成。”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説,“但實踐中,申請人回復拖而不決,使申請長期處於未辦結狀態,佔用較多的審核資源。”
為此,修訂後的規定採取了折中的方案,由審查部門根據問題的難易繁簡程度,在反饋時提出期限要求,申請人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提出延期報告,説明理由。
此次修訂還增加了審查人員與申請人的溝通途徑。據了解,2004年制定試行規定時,考慮到嚴格控制審核風險,規定審查人員與申請人就有關事項進行溝通的,或者必須採取書面反饋意見的形式,或者必須當面進行會談,且有關次數、要求限制較嚴。此舉雖能防範審核風險,卻也難以滿足審核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審核效率。
“為了平衡審核工作需要和規範許可行為要求兩方面因素,增加規定,簡單的事項,可以在留存有關證據,即‘管得住、説得清’的基礎上,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方式等溝通。”這位負責人説。
另外,為提高審核工作效率,適當簡化終止審查的處理程序,比照行政許可簡易程序的後續處理方式,簡化對終止審查材料的處理,即由審查部門提出終止審查的意見,經受理部門核稿後,即可發出終止審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