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賈楠)記者從國家民委了解到,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有力促進了民族法制建設的發展,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和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幹的民族法制體系。
國家民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和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幹,包括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方各級人大、政府制定的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等在內的民族法制體系。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化、規範化進程。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來;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改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充分反映了新時期我國民族地區在政治、經濟、文化建設方面的迫切要求;2005年,國務院制定並頒布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主要從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各類人才、維護民族團結、明確法律責任和建立監督機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一系列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國務院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的配套規章或規範性文件。截至目前,教育部、扶貧辦、衛生部、農業部、國家開發銀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和單位已制定出22件配套文件。
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主要內容的地方立法也取得了顯著成績。截至目前,各地共制定自治條例134件,單行條例429件,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變通和補充規定共74件。四川、青海、甘肅、雲南等10余個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份都先後制定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若干規定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