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任何組織不得阻撓記者合法採訪活動 非新聞人員不得以採訪為名開展活動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璩靜)與全國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密切相關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頒布近5年後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修訂後的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已于10月15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該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修訂分析了記者證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基層單位和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根據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管的要求,充分吸收了近幾年新聞出版總署出臺的規範性文件內容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刊主管主辦單位和主要新聞單位的意見,從切實履行總署監管職責,維護群眾利益出發,保護記者權益的角度,完善了相關條款。
新修訂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從原來5章31條增加到6章40條,其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增加了新聞記者定義及權益保護相關內容。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辦法明確,新聞記者指的是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辦法規定,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職業規範要求。辦法規定,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仲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採訪工作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新聞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濫用新聞採訪權利的行為。
——完善新聞記者證年檢規範。辦法指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根據調查掌握的違法事實,建立不良從業人員檔案,並適時公開。辦法規定,新聞出版總署、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分別負責中央新聞機構、地方新聞機構和解放軍及武警部隊的新聞記者證年檢工作。
——明確非新聞機構組織及人員不得以新聞採訪為名開展活動。辦法規定,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開展新聞採訪,不得以採訪為名開展各類活動或者謀取利益。
新修訂《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
嚴查嚴打“假記者站”和記者站敲詐勒索 記者站年檢不過關將予以撤銷
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璩靜)與全國新聞媒體相關的《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自頒布近5年來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並於10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該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介紹,自《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2005年頒佈施行以來,記者站管理和記者隊伍建設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一些報刊社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記者站或辦事處、工作站等派出機構以及假冒新聞出版單位設立的記者站,擅自編輯、出版、發行報刊;部分記者站從事攤派、發行、廣告、贊助等違法違規活動;個別記者站甚至私自招聘“社會能人”搞有償新聞,進行新聞敲詐。對此,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對原規章進行修訂。
據介紹,此次修訂將期刊、報紙記者站管理規範合併,將名稱從《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改為《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修訂的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也從原來5章33條增加到6章42條,其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嚴打“假記者站”。辦法規定,除記者站以外,報刊出版單位不得以辦事處、通聯站、工作站等名義設立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的其他派出機構。報刊出版單位設立的從事出版物發行、廣告等經營業務的其他機構不得從事新聞業務活動。為加強對“假記者站”的整治,辦法規定,未經批准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設立報刊記者站,任何機構和人員不得假冒、盜用記者站名義開展活動。
——嚴查記者站、記者敲詐勒索情況。辦法規定,報刊記者站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新聞機構、報刊記者站或者新聞記者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以新聞報道為名要求採訪對象訂報刊、做廣告、提供贊助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搞有償新聞、虛假報道,不得從事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
——將記者站站長資質列入記者站建站條件。辦法明確,記者站站長鬚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新聞采編工作經歷。
——明確對記者站監管職責。辦法明確,新聞出版總署負責監督管理全國報刊記者站,地方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記者站,各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將記者站新聞報道內容納入日常管理和年度審核。
——明確記者站退出機制。辦法指出,記者站年度核驗要提供記者站本年度發表新聞報道目錄及樣報樣刊,各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根據報刊記者站發表新聞報道的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實行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