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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管理辦法:代理人應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商標代理人應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

    新華社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7日發佈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託人保守商業秘密,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洩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商標代理是指商標代理組織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及其他有關商標事宜。商標代理人是指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的工作人員。

    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商標代理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熟悉商標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商標代理專業知識,並在商標代理組織中執業。

    辦法還規定,商標代理人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的商標代理組織執業;不得把未經公開的代理事項洩露給其他機構和個人;在明知委託人的委託事宜出於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如違反上述規定,商標代理人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案件雙方當事人委託

    新華社北京11月17日電(記者 張曉松)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7日發佈的《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商標代理組織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否則將被處以最高三萬元的罰款。

    商標代理組織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的法律服務機構。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託人委託,指定商標代理人代理商標註冊申請、變更、續展、轉讓、異議、撤銷、評審、侵權投訴等有關事項。

    根據《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申請設立商標代理組織的,申請人要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商標代理組織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商標代辦活動,並不得為從事上述活動提供任何便利;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託;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組織合法權益。

    如違反上述規定,商標代理組織所在地或者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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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工商總局令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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