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記者 姜琳)拿別人的醫保卡就診、假扮急診不給醫生核卡機會……最近,深圳多家社康中心反映該市社保局工作人員假扮患者,以“釣魚執法”方式誘使醫生進行違規操作,受到普遍關注,更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一方面,執法者假裝緊急病痛,有向醫生“下鉤”的嫌疑;但另一方面,它又與百姓深惡痛絕的“釣魚執法”行為有諸多不同:從感情上講,社保局沒有誣賴無辜百姓,查處的是確實存在問題的醫療機構;從程序上講,工作人員獲得了充分的證據,不存在公權力的脅迫;從結果上看,為眾多參保人管好了看病的錢袋子,是件好事。
那麼,深圳社保局的做法到底算不算“釣魚執法”?“釣魚執法”該如何界定?類似執法行為是否一律不能使用?這些,既是厘清深圳社保部門執法事件的關鍵,也是自上海“釣魚執法”事件以來,有關各方和社會公眾亟待弄清的疑問。
遺憾的是,由於至今“釣魚執法”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尚無明確規定,有關方面也遲遲未給出詳細解釋,專家學者觀點也各不相同,直接造成在類似事件中當事方和社會公眾“各執一詞,你吵我嚷”的局面。
據了解,英美法係中專門有執法圈套的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但在我國還沒有定論,也沒有一部專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處罰法僅簡單規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現違法事實手段和方法,卻沒有具體要求;取證過程是否要亮明身份,也無明文規定。
2008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中,倒是規定了,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如果僅是“微服私訪”且不對被調查者威逼利誘,這樣的“釣魚執法”是否能合法使用?
“釣魚執法”事關政府形象和百姓利益。公眾之所以對深圳社保等類似事件如此關注,正是關心公權力是否能在法制軌道上運行。隨著“釣魚執法”概念的廣泛使用,太多細節和概念需要有關部門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完善和規範。畢竟,再多的爭議和探討,都代替不了法律上構築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