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為規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錄用工作公平、公正,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佈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對公務員錄用考試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過程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辦法》規定,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報考者惡意註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辦法》規定,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一般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後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辦法》明確,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抄襲、協助抄襲的;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使用禁止自帶的通信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辦法》還明確,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辦法》對錄用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也作出規定:公務員協助作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徇私舞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就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趙超)11月9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佈部長令,公佈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近日,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機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答:公務員錄用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內容,考試是公務員錄用工作的重要環節。近年來,公務員錄用考試規模不斷擴大,全國每年考試錄用10萬餘名公務員,有近500萬人參加考試,報考對象從以應屆高校畢業生為主擴大到社會各類人員。隨著報考人員身份的日益複雜,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日趨頻繁,考試的環境日趨複雜,違紀違規行為特別是有組織作弊行為日趨增多。2006年至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共發現了1605例違紀違規行為。其中,2009年中央機關招考即發現了935例。為嚴厲打擊考試作弊,有必要出臺政策法規對這些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制定出臺《辦法》的主要目的,一是加大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維護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維護廣大考生的權益;二是為中央和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公務員考試機構對錄用考試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及時做出處理提供依據;三是在全社會起到警示作用,營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良好氛圍,不斷減少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
問:能否簡要介紹《辦法》的起草過程?
答:《辦法》是依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2005年,有關部門就開始了《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分析了解各地相關工作措施,參考《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多項部門規章的基礎上,于2007年形成《辦法》初稿。之後,就《辦法》初稿徵求了各省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中央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及有關法律專家意見,期間還專門聽取了部分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報考者的意見。經多次研究修改後形成了《辦法》送審稿。先後經國家公務員局局務會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務會審議,2009年10月20日中組部部務會審議通過了《辦法》。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總結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的實踐經驗,突出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共20條。第一至四條分別對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原則和職責權限作了規定。第五至十條分別對報名、考試、考察、體檢等環節中的違紀違規情形及處理作了規定。第十一、十二條分別對事後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及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處理作了規定。第十三條對當場處理和事後處理事宜作了規定。第十四條要求建立全國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第十五條對錄用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作了規定。第十六條為救濟條款。第十七至二十條為附則性條款。另外,《辦法》還附帶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告知書》。
問:《辦法》對考生的違紀違規行為做了認定,都有哪幾種處理方式,是否有法律救濟渠道?
答:《辦法》對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考試每個環節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作出了規定,並按違紀違規行為情節的輕重程度分別給予三個層次的處理。對於情節較輕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或者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對於情節嚴重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報考者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辦法》為報考者提供了專門的法律救濟渠道,規定: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問: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採取何種措施保證《辦法》得到落實?
答:我們將採取以下幾項措施確保執行好《辦法》。第一,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執行《辦法》的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及時做出處理,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第二,我們正在加緊建立全國範圍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信息庫,力爭做到使在任何一次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的考生受罰期間都不能參加任何公務員錄用考試,確保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嚴肅性。第三,我們要加大對《辦法》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公務員錄用考試氛圍,讓全社會共同維護和監督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