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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鼓勵和支持台灣航運界到大陸設立經營性機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 林紅梅)秉承互利合作、互惠雙贏的宗旨,大陸方面鼓勵和支持台灣航運界到大陸投資設立經營性機構;同時也將幫助支持大陸航運業者赴臺開展有關業務工作。

    這是交通運輸部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宋德星28日在此間舉行的海上直航一週年新聞發佈會上宣佈的。

    宋德星表示,兩岸有關方面將繼續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並完善直航管理機制,推進兩岸間船舶技術標準規範的銜接,儘快協商編制兩岸直航船舶共同技術標準,共同保障海上人命、環境和航行安全;將加強海運市場經營秩序監管,重點加大對未經批准從事兩岸海上運輸和以低於正常、合理水平提供運價服務、妨礙公平競爭等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兩岸船公司的合法權益;繼續鼓勵支持兩岸港航業者在前一段“抱團取暖”的基礎上,除了在航線、班期、艙位方面合作外,還可加強在物流、船代、貨代、港口、碼頭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宋德星具體宣佈了大陸方面最新制定的進一步促進兩岸海上直航的三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是從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且在兩岸登記的船舶,可在兩岸港口間承運經營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擁有的空集裝箱。經營者應提前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取得《台灣海峽兩岸間空箱調運備案證明書》後,方可從事空集裝箱調運業務。經營者應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所運送空集裝箱數量報交通運輸部。

    二是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從事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的船舶,可運輸兩岸貿易貨物,也可運輸中轉貨物。未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已取得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不得向不具備經營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出租艙位,或者互換艙位,或者轉讓經營資格。

    三是從事兩岸間海上客運的船舶應經驗船機構檢驗,符合有關公約的技術標準,持有兩岸相互認可的有效證書;客船經營公司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依法辦理船東責任和旅客意外傷害有關保險。

    他特別強調,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平等參與、有序競爭,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的原則,並有利於兩岸間客運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每條客運航線初期將嚴格控制運力投放,今後視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安排運力。

    宋德星介紹,兩岸海上直航自去年12月15日正式啟動以來,兩岸批准了160余艘船舶從事海上直航運輸,兩岸公佈的81個直航港口,已有71個港口開通。兩岸運送貨物共5780萬噸,同比增長2%;運送旅客140萬人次,同比增長40%;運送集裝箱140萬標準箱,同比增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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