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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對表彰獎勵工作立法 外國人可獲勞模稱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5日就《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可以參照本條例給予表彰獎勵。

    徵求意見稿規定,表彰獎勵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體現先進性、代表性和時代性;面向基層、面向工作一線;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公開、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條件、權限和程序進行。

    徵求意見稿規定,有下列突出貢獻之一的個人或者集體,由國務院分別授予“全國勞動模範”和“全國先進集體”: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弘揚中華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動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保衛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推動祖國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衛國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獲得國務院表彰獎勵的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偽造貢獻或者採用其他手段騙取國務院表彰獎勵的,由國務院決定撤銷其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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