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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佈近期手機淫穢色情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2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

    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記者 劉奕湛)作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成員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關於開展“掃黃打非”專項鬥爭的工作部署,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安排、部署各級人民法院結合實際狠抓落實。通過審理一批大案、要案,嚴厲懲處了一批犯罪分子,從審判環節確保專項鬥爭活動的順利開展。

    林俊良、林海長、傅進孝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9年1月底開始,被告人林俊良共開設了三個手機色情網站,內有淫穢色情圖片5389張,淫穢色情小説490部,非法牟利人民幣29690.14元。2008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林海長共開設了三個手機色情網站,內有淫穢色情圖片2646張,淫穢色情小説452部,並出售了帶有色情內容的手機網站建站程序,共非法牟利人民幣97479.5元。此外,2008年8月底林海長還自行編寫了一套用於開設手機網站的建站程序,並在程序的數據庫文件中添加色情小説,其通過向他人出售該程序非法牟利45044元。被告人傅進孝共開設了兩個手機色情網站,內有淫穢色情圖片1246張,淫穢色情小説325部,共非法牟利人民幣60950.31元。此外,傅進孝在明知林海長設計的手機網站建站程序中帶有色情內容,仍然介紹他人向林海長購買該程序,收取了介紹費29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俊良、林海長、傅進孝通過開設手機色情網站為廣告商提供手機廣告服務,以收取廣告商支付的費用非法牟利,傳播淫穢物品,其中林俊良傳播的淫穢色情圖片、小説數量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據此,依法判處林俊良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判處林海長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判處傅進孝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唐小明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8年9月,被告人唐小明自行編寫了一套用於開設手機WAP網站的建站程序,並在該程序內添加了95部淫穢色情小説等內容。後唐小明通過網絡聯絡,以1500元到3000元不等的價格將該程序出售給位於浙江省金華市的施凱源、金春晨、繆丹傑、鄭波、王俊、鄭方華、蔣崢、胡洋洋、曹雪嘉、盛南寅、薛佳樂(均另案處理)等人開設淫穢色情網站,非法獲利25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小明以牟利為目的,製作帶淫穢內容的手機網站程序,出售給他人用於開設色情淫穢網站,其行為已構成了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唐小明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

    羅剛、楊韜、丁怡、袁毅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下設無線互聯網業務部,為了提高手機WAP的點擊率,增加公司收入,被告人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無線互聯網業務部主管羅剛指使被告人楊韜、丁怡、袁毅在本公司內通過手機WAP業務傳播淫穢信息,經鑒定於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5月9日共上傳28張淫穢圖片,實際被點擊次數為82973次。

    法院認為,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無限互聯網業務部,以公司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及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羅剛、楊韜作為部門主管和産品經理,授意並指使下屬上傳淫穢電子信息,係單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員;丁怡、袁毅積極參與利用網絡傳播淫穢電子信息,係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據此,依據各自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分別對被告人羅剛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楊韜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丁怡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袁毅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陳光明複製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9年3月10日22時許,被告人陳光明在北京市豐台區西局前街70號其經營的移動通訊手機店內,以人民幣12元的價格向修立新的手機存儲卡內複製了淫穢視頻文件35個,公安機關當場從陳光明的電腦中查獲淫穢視頻文件559個。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光明以牟利為目的,複製、販賣淫穢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複製淫穢物品牟利罪,且係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光明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與前罪尚未執行的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楊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楊勇從2008年7月開始在網上推銷廣告獲取廣告收入。同年11月30日,楊勇利用互聯網架設的手機WAP,註冊了兩個域名。2009年2月,楊勇在上述網站上設立“社區”“圖片導航”“視頻導航”“帝國合作站點”“小説導航”等板塊,發佈了大量淫穢圖片、淫穢視頻等淫穢電子信息,獲利2000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勇在其所建網站上鏈結大量淫穢電子信息,並在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網絡中傳播,加入廣告聯盟後,將廣告信息以淫穢誘導性詞語為標識的方式鏈結在同一網站上,其利用淫穢電子信息增加廣告點擊量,從而實現牟利,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其在網站上鏈結的淫穢電影、圖片數量已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勇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駱良衍、駱立頂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2008年6、7月,被告人駱良衍、駱立頂商量開設境外手機WAP淫穢色情網站。2008年8月起,駱良衍相繼開通了兩個境外色情網站,其將從互聯網上下載的1000多張色情圖片中的700張上傳到開設的網站,並通過視頻連接將兩部色情電影上傳到網站後臺。駱立頂也相繼開通了兩個境外色情網站,將900多張從互聯網上找到的淫穢色情圖片及小説上傳到開設的網站。二被告人利用淫穢電子信息共賺取廣告費二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駱良衍、駱立頂以牟利為目的,利用手機開設境外淫穢色情網站進行牟利,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判處駱良衍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駱立頂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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