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商務部解讀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審查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記者王希)由商務部制定的《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已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便於公眾對“兩個辦法”的了解,商務部12日對相關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解讀。

    營業額是判斷一起經營者集中是否需要申報的基本依據。《申報辦法》在第4條規定了營業額的範圍,同時對“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作了規定。即營業額包括相關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內銷售産品和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同時扣除相關稅金及其附加;“在中國境內”是指經營者提供産品或服務的買方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了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範圍,明確規定具有控制關係的經營者之間發生的營業額不計算在內。此外,在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之間或者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與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之間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經營者的情況下,參與集中的單個經營者的營業額還應當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經營者與第三方經營者之間的營業額,且此營業額只計算一次。

    在申報文件資料的核查方面,商務部收到申報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後,應當對申報材料的完備性進行核查,核查主要依據《申報辦法》第10條、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執行。關於第13條中補交文件資料的期限,商務部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確定一個合理期限。

    立案時間是開始計算初步審查期限的起點,對於商務部和申報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和重要意義。商務部經核查後認為申報文件、資料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立案並書面通知申報人。申報人故意隱瞞重要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商務部對該申報不予立案。

    在進一步審查階段,審查機構對其認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提出反對意見是美歐各國的通常做法。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提出消除或減少集中對競爭産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從而使其集中交易通過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辦法》分別對反對意見的提出、限制性條件的種類、對限制性條件的要求、限制性條件的提出和修改等問題作了規定。經營者提出限制性條件並不以商務部提出反對意見為前提條件,《審查辦法》第11條規定在商務部的整個審查過程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均可提出對集中交易方案進行調整的限制性條件。

    進一步審查決定包括三種類型:一是禁止集中的決定,二是不予禁止的決定,三是附加限制性條件批准集中的決定。依據我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並借鑒國外經驗,《審查辦法》對進一步審查決定的種類、審查決定的做出、通知和公佈、附條件審查決定的實施和監督等問題均做了規定。關於《審查辦法》第15條第2款,限制性條件屬於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未遵守限制性條件屬於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應當依照《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相關鏈結
· 商務部部長陳德銘會見非盟委員會副主席姆溫查
· 《2009-2010年度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公佈
· 四部門公佈2009-2010年度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
· 商務部:農産品價格微漲 生産資料價格繼續回升
· 第三批國家科技興貿創新基地授牌大會在北京召開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