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陳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採購合同或相關協議確定合同金額或合同標的時,不得採取贈品、回扣等方式。
徵求意見稿規定,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不得將中標、成交供應商交納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
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採購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標的、價款酬金、數量、質量、履約時間和地點、爭議處理的方式等。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適用優先或強制政府採購優惠政策的採購項目不得採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採購人員不得與供應商負責人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陳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不得“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
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回避。並指出“相關人員,包括招標採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徵求意見稿對法律規定中的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之間的“利害關係”進行了明確規定:指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現在或者在採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雇傭關係;現在或者在採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或技術顧問;現在或者在採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與供應商之間存在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依法進行的利害關係。
我國將對政府採購供應商設七條“紅線” 違者列入“黑名單”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陳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供應商有七種情形之一的,將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這七種情形是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中標、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簽訂的政府採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採購文件不一致的;未經採購人同意,擅自採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擅自採取分包方式履行適用優先或強制政府採購優惠政策的合同的;未按政府採購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假冒偽劣産品的;擅自變更、解除政府採購合同的。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供應商有這七種情形之一的,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罰款。如果情節嚴重,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則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政府採購“本國貨物”將有明確定義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 陳菲)“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産,且國內生産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産品。國內生産成本比例=(産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産品出廠價格。”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對政府採購“本國貨物”做出了進一步定義。
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完善政府採購制度,財政部在總結《政府採購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經徵求有關部門、集中採購機構和地方有關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採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採購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除“本國貨物”外,徵求意見稿還對“本國工程、服務”也做了進一步規定:政府採購法所稱本國工程、服務,是指由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供的工程、服務。
徵求意見稿同時規定,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政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針對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例外”情形,徵求意見稿規定“無法以合理商業條件獲取,是指符合採購文件要求的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最低報價高於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最低報價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採購人採購進口産品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縣級以上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並明確指出,條款規定的進口産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産自境外的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