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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劉詩平、白潔純)中國銀監會13日公佈,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增強商業銀行應對風險能力,已于上月4日正式發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

    《指引》確立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狀況應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原則,要求商業銀行審慎評估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表內和表外主要風險,實施資本規劃管理,並維持與銀行或銀行集團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資本水平。

    《指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持續滿足銀監會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銀監會有權對資本不能充分覆蓋風險的商業銀行採取干預或糾正措施,督促其提高資本充足水平。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銀監會將根據《指引》要求,對銀行或銀行集團所面臨的各類主要風險及其管理能力進行獨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壓力測試結果和經濟週期等因素,確定監管資本要求,確保銀行或銀行集團的資本能夠充分覆蓋其面臨的各類風險。

    根據《指引》,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不僅要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提資本,而且應對其他主要風險和剩餘風險計提資本。《指引》特別強調,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特徵和運營複雜程度建立適合自身需要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説,《指引》發佈後,商業銀行應積極著手研究開發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風險管理技術,提高相關風險的管理水平;更應加快研究和開發自己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在有效實現對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管理的基礎上,計提相應的資本,確保銀行資本充足水平能夠有效抵禦其所面臨的風險。

    “銀監會將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實施進度,對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進展情況進行評估。”他説。

    業內人士認為,《指引》的實施,將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體系,推動商業銀行提高資本管理水平。同時,有利於強化資本監管,完善資本監管制度,有效維護銀行業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

    作為我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制度安排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引》是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的具體體現。已于1月1日起施行的《指引》,目前僅適用於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新資本協議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參照執行。

    按照銀監會的要求,目前我國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下限分別為11%和10%。

 
 
 相關鏈結
· 銀監會就《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答問
· 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
·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銀監會令2007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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