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6日電(記者 姜銳、王文帥)保監會26日發佈了修訂後的《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新規對保險公司高管任職管理規範為核準制,提高了對高管人員專業從業經驗的要求。
新規明確,保險公司監事需要進行任職資格核準;在核準的保險公司專業負責人中增加了審計責任人;將高管管理的審批制和報告制統一為核準制,原來實行報告制的支公司和營業部經理改為核準制。
新規強化了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中的合規性要求,提高了針對性和操作性。主要體現在提高了部分職位經濟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增加了對保險機構總經理經驗要求,強調了保險公司總經理保險業從業經歷,保險公司總經理從事經濟或金融工作的年限從5年、8年分別提高到8年、10年;為了吸引人才,規定還放寬了學歷和工作年限的條件;此外,規定補充完善了不予核準任職資格的各種情形。
保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金鐸表示,為了避免人員監管出現“重審批、輕監管”的問題,新規完善細化了董事、監事和高管的持續監管制度,對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做出了原則性規定,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按保監會要求參加培訓,明確了高管人員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內容,加強對機構頻繁變更高管以及高管個人頻繁跳槽的監管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不適用於專屬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營銷服務部負責人的任職管理。王金鐸介紹説,營銷服務部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中佔比約70%,這部分機構的負責人任職資格保監會將另行規定。
新的規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