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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通過七條“規矩”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京1月30日電(記者朱旭東)蘇州市政府近日以2010年1號文件發佈《蘇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明確通過7條“規矩”來規範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行為。

    這7條“規矩”分別是重大行政決策的聽取意見制度、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集體決定制度、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規定》中的聽取意見制度方面明確,蘇州市的重大行政決策在討論決定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要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及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係的相關各方的意見,可根據需要邀請人大、政協派員參加會議,也可以邀請經濟、科技、法律以及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其他專家或者市民參加會議,同時要徵求負責決策實施、監督的相關地方和部門的意見。蘇州市法制辦法規處處長陸雅認為,這樣做的好處是使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可操作性更強。

    在合法性審查制度上,《規定》設立了雙重審查制度,即先由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對決策草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再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或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陸雅認為,這樣的兩級把關,可以更好地保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的合法性。

    此外,《規定》在聽證制度方面明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進行聽證;在專家論證制度上明確,市政府按照不同專業領域建立決策諮詢專家庫,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3名以上專家或委託專業研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並形成論證報告。

    集體決定制度方面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由市長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有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參加。責任追究制度方面明確:應當作出決策而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提供決策的事實有重大出入,提供決策的依據錯誤,提供的決策草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未按法定權限或程序報請決策,有關部門審核不嚴,失職、瀆職等7種情形,導致決策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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