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號文件解讀:
企業捐贈農村公益事業將獲稅前扣除優惠
新華社北京2月2日電(記者何雨欣)近日發佈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者設立專項的農村公益基金會,用於建設農村公益事業項目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近幾年,我國不斷加大“三農”財政投入力度的同時,也不斷研究出臺一系列針對“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2008年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在破解農村融資難、引導更多信貸資金投向“三農”方面,針對農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營業稅優惠政策正在落實階段,對金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等稅前扣除政策也在去年進行了完善;在促進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方面,去年我國明確保險公司計提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不僅如此,各地方政府也在近幾年因地制宜地研究出臺了一系列與“三農”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廣東,農民工返鄉創辦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方面享受稅收優惠;內蒙古出臺政策規定,新辦的為農業生産資料和生活資料提供銷售、技術、信息、融資等仲介服務項目,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部分……
中央一號文件指出,積極引導社會資源投向農業農村。各部門各行業要主動服務“三農”,在制訂規劃、安排項目、增加資金時切實向農村傾斜。大中城市要發揮對農村的輻射帶動作用。鼓勵各種社會力量開展與鄉村結對幫扶,參與農村産業發展和公共設施建設。
相關專家指出,我國一系列針對“三農”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有利於稅收發揮杠桿作用引導各種民間資本和社會資源投向農業農村,帶動與“三農”有關的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