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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無證單位排放水污染物最高罰款20萬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鄭州2月7日電(記者秦亞洲)河南省將對重點排污單位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沒有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水的,將被處以最高20萬元罰款。

    將於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達到國家規定規模的畜禽飼養場、飼養小區及其他依法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必須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無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根據排污量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補辦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河南省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環保部門應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排放水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或超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而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環保部門應暫停審批該單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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