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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區政府發佈最新修訂行政法規設發言人一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澳門2月18日電(記者 張家偉)澳門特區政府18日發佈最新修訂的行政法規,規定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增設政府發言人一職,以便加強與媒體和公眾之間的溝通。

    根據最新修訂的《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特區政府發言人主要負責按照行政長官指示,就政府的政策、措施和活動等事宜,建立、組織和確保特區政府與社會傳播媒介、公眾之間的溝通。

    特區政府在當天沒有公佈這一職位的具體人選。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此前説,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和各局級部門都會設立相應的發言人或新聞發佈機制。

    目前,特區政府本身設有新聞局這一機構負責向外界發佈政府相關的政策信息,並與媒體聯絡。

    2006年, 時任行政長官何厚鏵提出要逐步建立特區政府的發言人制度,以便在眾多問題上及時回應並澄清社會上的質疑。

    現任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去年12月就職後,開始修訂相關行政法規,推動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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