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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談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71號國務院令,公佈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21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新條例在審計監督範圍、審計監督權限,以及對審計機關的監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總體來説,條例的有關內容更具體、更明確、更具可操作性。

    “財政資金運用到哪,審計就跟進到哪”

    “根據新條例,審計監督的職責範圍有所拓展。通俗地説,今後財政資金運用到哪,審計就跟進到哪。”孫寶厚告訴記者,根據我國審計法律關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規定,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這次新條例規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例如,凡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不僅項目本身要接受審計監督,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也要接受相應的審計調查。

    “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也要受到法律限制”

    新條例進一步規範了審計機關的監督權限。一是增加規定了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以及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具體程序。二是增加規定了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的情形。

    “新的規定更具體、更明確、更具可操作性。”孫寶厚舉例説,為保障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3日前通知被審計單位,但“遇有特殊情況”可不事先通知。這有利於在緊急情況下有效防止被審計單位掩蓋違法違規事實。

    “當然,審計機關的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孫寶厚説,“比如,新條例就對審計機關不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而直接實施審計的幾種‘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僅限于辦理緊急事項、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並且規定必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又如,新條例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資産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7日。這樣可以儘量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的正常業務活動造成影響。

    “公開審計結果的威懾力遠遠大於審計本身”

    “審計難,處理更難,公開審計結果難上加難。這是因為,公開審計結果的威懾力遠遠大於審計本身。”孫寶厚指出,新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可以公佈的審計結果的範圍。

    原條例將審計結果的公佈範圍限於以下三種: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公佈的、社會公眾關注的、法律法規要求公佈的。

    為加大審計結果公開力度,新條例取消了這一限制規定,但是審計機關公佈對會計師事務所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時,需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另外,考慮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佈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佈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當然,審計結果公開的範圍越大,對審計質量要求也越高。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孫寶厚説。

    “‘誰來監督審計機關’大家很關心”

    “‘誰來監督審計機關’是一個大家很關心的問題。”孫寶厚説,新條例從審計機關的內部監督和對審計機關的外部監督兩方面,就這一問題作出了規定。

    “一是加強了審計機關的內部監督。”孫寶厚説,“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關於審計機關的內部監督,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監督。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

    新條例規定,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依法進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審計決定被撤銷後需要重新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為督促下級審計機關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新條例還規定:下級審計機關應當作出而沒有作出審計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計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審計決定。

    “二是加強了對審計機關的外部監督。”孫寶厚説,審計法規定了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據此,新條例規定對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被審計單位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對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被審計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新條例頒布後,審計署會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加強對審計行為的監督和控制,進一步提升審計工作質量。當然我們也歡迎外界的監督。” 孫寶厚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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