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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次出臺國防動員法 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2月26日   來源:新華社

中國首次出臺國防動員法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 陳菲 衛敏麗)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表決通過了國防動員法。這部法律的出臺,對依法加強中國國防動員建設,增強國防潛力,進而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國防動員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條,分別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産與維修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孫鎮平説,加強國防動員法律制度建設,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中國也需要有一部符合國情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

    據了解,1998年12月,國防動員法列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00年9月,國防動員法起草工作全面展開。起草人員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徵求意見,起草了法律草案。2009年國防動員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當前,我國的國防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來自傳統與非傳統的安全威脅依然存在。”孫鎮平説。

    他認為,必須居安思危,通過建立國防動員基本法律制度,規範國防動員活動,增強國防動員潛力,提高國防動員實力,進一步增強國防動員平戰轉換能力。“這對於應對各種國防安全威脅是十分必要的。”孫鎮平説。

    在26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主任、總參動員部部長白自興少將表示,建立科學合理、權威高效的國防動員組織領導體制,是提高國家動員能力的組織保證。根據憲法和國防法的規定,國防動員法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作了規定。

    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佈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根據國防動員法的規定,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佈動員令。

    國防動員法同時規定,國家實行國防動員計劃、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和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將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納入戰備計劃。

    國防動員法還規定,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應當貫徹國防要求,具備國防功能。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能力。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加快發展,國防動員工作所處的社會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

    “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開展國防動員的做法已難以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國防動員法,建立起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國防動員工作體制機制,科學規範政府、公民和組織在國防動員活動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2009年4月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在國防動員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向常委會會議作了説明。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保證國防動員工作健康發展,國防動員法作了相應規定。

    針對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員流動頻繁的特點和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快速動員的要求,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實行預備役人員儲備制度。國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按照規模適度、結構科學、佈局合理的原則,儲備所需的預備役人員。

    為了做好戰時救助工作,確保在戰時能夠動員社會醫療衛生資源為消除戰爭災害後果提供強有力保障,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衛生救護體系。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動員醫療衛生人員、調用藥品器材和設備設施,保障戰時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此外,國防動員法還規定,除一些特殊情形外,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組織所屬人員學習和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新華社受權播發國防動員法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25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26日受權全文播發這部法律。

    國防動員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條,分別為:總則,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徵召,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産與維修保障,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國防勤務,民用資源徵用與補償,宣傳教育,特別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實施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的議案,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佈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國防動員計劃、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和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的相關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將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納入戰備計劃。

    法律規定,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與國防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和重要産品應當貫徹國防要求,具備國防功能。國家建立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動員體系,根據戰時軍隊訂貨和裝備保障的需要,儲備軍品科研、生産和維修保障能力。

    法律規定,除一些特殊情形外,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應當擔負國防勤務。

    國防動員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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