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3月10日電(記者 李勁峰)為避免法院審判、執行人員的審判權、執行權受到干擾,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出臺規定,嚴禁工作人員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一規定明確,嚴禁工作人員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親友或其他人員的請托,向辦案法官過問有關案件的辦理情況;嚴禁工作人員向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親屬或其他人員洩露有關案件審理情況,並不得提供承辦案件人員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聯絡方式等相關信息;嚴禁私自接收一方當事人或其委託的親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提供的訴訟材料轉交案件承辦人員;嚴禁向案件承辦人員打招呼、遞條子、説情或替當事人代為宴請等。
規定要求,非因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院領導班子成員不得過問其非主管業務庭的案件;庭長、副庭長不得過問本庭以外的案件;法官、書記員不得過問非本人或非本合議庭承辦案件的處理情況;辦案人員不得向主管院、庭(局)領導及本合議庭成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洩露自己承辦的案件情況;對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過問其承辦案件,必須拒絕;非因履行職責,不得擅自過問或者干預下級法院正在審理或執行的案件;非因履行審判職責或者通過適當程序,工作人員不得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不得對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提出處理建議和意見。
工作人員如違反上述規定,插手、干預、過問案件,或者為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説情打招呼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