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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南以政府規章形式明確11種政府應公證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合肥3月23日電(記者朱青)《淮南市公證辦法》近日實施。該辦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明確了對國有企業改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依法強制拆遷房屋等11種容易引起矛盾糾紛的政府行為活動過程應當進行公證。

    《淮南市公證辦法》在政府規章層面上進一步明確了3大類11種政府行為應當辦理公證。這些事項包括: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企業兼併、轉讓、股權變更合同;以國有資産提供擔保的合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活動及合同的簽訂;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採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及合同的簽訂;城市供水、供熱、供氣、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産權不清、産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共有人對拆遷補償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證據保全;依法強制拆遷房屋過程中所涉及的證據保全;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證據保全;徵地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過程中所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證據保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淮南市政府法制辦介紹,該辦法明確應當辦理公證的政府行為中重點包括了依法強制拆遷行為,由於涉及群眾的根本利益,容易引起矛盾衝突,所以更需要引入法律機制,引入公證機關第三方,從法律角度來審查政府行為,以中立立場來對政府行為把關,可以更好保護群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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