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日從國家能源局獲悉:為促進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將啟動煤炭法規政策體系建設,包括煤炭規劃、資源管理、煤炭建設、生産經營、煤礦安全、資源綜合利用、礦工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八大類內容,促進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
據國家能源局副局長吳吟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煤炭開發和生産規模不斷增加,煤炭工業長期存在的問題和新出現的問題愈加突出,表現在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生産供應、加工轉化、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
“影響煤炭工業發展的因素固然較多,但煤炭法律體系不健全是一個根本性的因素。”吳吟説。
吳吟在近日召開的“煤炭法規政策體系建設動員會”上表示,健全完善以《煤炭法》為龍頭的我國煤炭法律體系,是當前一項極為緊迫的任務。
據介紹,在煤炭規劃和資源管理類立法方面,我國將加強對煤炭資源的規劃管理,健全和完善規劃管理制度,制定《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辦法》《煤炭規劃實施辦法》《煤炭生産礦井資源回採率標準和管理辦法》等規章,完善規劃的編制實施主體、審批程序、實施效力、監督責任,完善煤礦回採率考核標準和儲量管理等要求,強化規劃約束指導和資源管理。
在煤炭建設生産類立法方面,我國將重點制定《煤炭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煤炭建設工程資質管理規定》《煤炭建設工程資源管理規定》等規章,完善煤炭建設項目招投標、項目評價、設計審查、項目核準等管理制度,加強煤炭建設項目資質管理,規範煤炭建設工程市場秩序。
在煤礦安全和礦工權益保護類立法方面,我國將重點制定或修訂《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煤層氣開發利用補貼實施辦法》《對外合作開採煤層氣管理條例》等規章,健全煤炭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進煤層氣開發利用;制定《煤礦井下人員特殊保護條例》《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依法保障煤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在環境保護類立法方面,將主要制定《煤礦礦區環境保護條例》《煤礦礦區環境保護實施辦法》《煤炭加工與轉化管理辦法》《煤礦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三下一上”採煤特別規定》等規章。
煤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料,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在我國一次能源結構中,煤炭仍將長期是我國的主體能源。數據顯示,我國2009年全年煤炭産量為30.5億噸,增長8.8%。
我國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頒布實施,是我國煤炭工業發展走上法制化軌道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發展,煤炭行業管理體制、煤炭企業經營機制、行業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亟須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進一步修改完善,以促進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記者 王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