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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查工業氧冒充醫用氧 多方責任人被追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長沙4月13日電(記者 明星、陳文廣)丈夫利用妻子在市兒童醫院擔任領導的便利,長期違法將工業氧冒充醫用氧向醫院提供,謀取不當利益。這一對夫妻分別受到法律責任追究及黨紀政紀處分。12日晚,郴州市兒童醫院醫用氧問題責任追究有了結果,從醫院、企業到藥監部門多方責任人受處理。

    記者從郴州市了解到,8名公職人員當中,1人受到開除黨籍處分,7人分別受到黨內警告、嚴重警告和行政撤職等處分,2個單位被責令寫出檢討。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陳和平因涉嫌違法,已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記者在郴州調查了解到,“工業氧”與“醫用氧”相比,質量要求較低,按照國家標準,醫用氧純度必須達到99.5%以上,而工業氧只需達到99.2%即可,並可能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乙炔等對人體有害的雜質。

    4月上旬,眾多媒體報道郴州市兒童醫院(隸屬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用氧問題後,郴州市委、市政府緊急處置,一方面由市藥監局牽頭,組織開展全市性的醫用氧大檢查,一方面由市紀委、市監察局、市衛生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

    經查,截至2010年1月20日,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也未與兒童醫院簽訂供氧合同的情況下,用從郴州市旭輝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有合法證照)採購的部分醫用氧和本公司所承包的資興礦務局制氧站分罐充裝的氧氣給兒童醫院供氧。

    從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這個公司向兒童醫院銷售氧氣共計49067瓶,其中公司自己罐裝賣給兒童醫院共30832瓶,按每瓶30元計算,無證供應的氧氣共計金額924960元(含成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

    郴州市紀委、市監察局作出處理:市兒童醫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利用自己的職務影響,為丈夫陳和平違法長期供氧提供便利,工作嚴重失職,負有直接責任,決定給予李細蓮開除黨籍的處分,按副科級確定工資。

    市兒童醫院綜合辦副主任江志對醫院長期使用工業氧問題未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工作嚴重失職,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及撤銷綜合辦副主任職務的處分。

    市兒童醫院副院長連一民,監管督促不力,工作失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兼兒童醫院院長吳志堅、市第一人民醫院製劑中心主任陽建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支隊長周凱,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黨委副書記陳亞光,對兒童醫院長期使用郴州市工業氣體公司供應採購的醫用氧問題監管督促不到位,工作失職,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均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此外,郴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羅昇平,對醫院長期使用工業氧問題監管督促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被給予誡勉談話一次的處理。

    同時,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責成向市委、市政府寫出深刻檢討。

    用氧問題曝光後,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目前已經接到40余例與用氧相關的諮詢、質疑或者投訴,其中極小部分患兒家屬稱,使用工業氧後患兒不適。醫院向他們作了解釋,並承諾如因用氧問題損害健康經鑒定醫院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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