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地方政府的一份“紅頭文件”居然鬧出“三胞胎”!據報道,一份《關於審批〈阜陽市某某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請示》(阜國土資【2006】161號)的文件,竟出現三個版本,年份相同文號相同,標題、蓋章單位也一樣,但格式與內容不同,甚至有的條款相互“打架”。
“到底該信哪一份文件?”被拆遷農民的困惑再次警醒我們:要想使權力規範運行,必須拽緊法治這根韁繩。
“三胞胎”文件前後不一,凸顯了行政文件發文蓋章的隨意和公文處理程序上的違法違規。從內容上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阜陽市國土局顯然沒有確定補助標準的權限,阜陽市政府也沒有“批復同意”的權力。從程序上看,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文辦理包括草擬、審核、登記、分發等多個環節。公文一旦蓋章發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改動。如需改動,必須撤銷或聲明前份文件作廢,而不能同時生效。在這樣嚴格的行政法治程序面前,“三胞胎”文件依然得以登場,令人深感依法行政的艱巨性。
考驗政府執法水平的還不止於此。面對關係到上千戶被徵遷農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制定政策下發文件過程中,如果沒有農民的參與,不能反映農民的呼聲,最終形成的文件又如何能得到認可與遵循?文件制定之後,如果不交付政府法制部門來審核把關,又如何能保證文件本身“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在這種背景下匆匆忙忙出臺的文件,又怎麼可能得到社會各界有效的監督?程序缺失,民意缺乏,監督缺位——行政文件一旦偏離法治的軌道,即便不是“三胞胎”,也會衍生出其他“怪胎”。
依靠文件理政,在當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某些管理者看來,制定公共管理法規或者規章,不僅立法程序“繁瑣”,還要向上級備案登記甚至報請批准,“影響權威與效率”。而通過紅頭文件制定公共事務的“遊戲規則”,程序簡單且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內容所指包羅萬象,於是,“從法規規章向紅頭文件逃逸”便成了公共管理的一種本能。對此,應高度警惕。
防治文件“三胞胎”,必須加強三重監督。就公眾監督而言,規範性文件制定必須通過聽證充分吸納公眾意見,使聽證制度合法化常態化,並及時反映在將來的“行政程序法”中。就行政監督而言,對“紅頭文件”也要像對行政規章一樣,建立備案審查程序,以便上級行政機關及時掌握動態,政府法制部門嚴格把關,防止文件相互“打架”。就司法監督而言,針對違法的行政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樣多管齊下,才能確保行政文件始終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王松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