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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解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3日   來源:人民日報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近日出臺擔保機構最高能獲3000萬元資助
解讀人: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出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的管理、擔保資金的申請條件等內容進行了解讀。

    擔保資金的支持方式及額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主要採取以下三種支持方式:

    ——業務補助。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再擔保服務。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擔保額的2%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按照不超過年再擔保額的0.5%給予補助。

    ——保費補助。鼓勵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低費率擔保服務。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資本金投入,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享受多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擔保機構的申請條件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産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佔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産的10%;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産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於3%;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産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佔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産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對擔保資金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獲得擔保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對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專項檢查,應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資料。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擔保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和績效評估機制,並於每年2月底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上報資金使用匯總報告及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報告。

    擔保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擔保資金的行為,一經查實,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擔保資金,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記者 李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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