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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种經濟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准將被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記者 隋笑飛)記者17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將於5月18日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

    《立案追訴標準(二)》是高檢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導性規範文件,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經濟犯罪案件、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

    高檢院、公安部先後於2001年4月18日和2008年3月5日發佈實施了《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為公安司法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起訴工作提供了明確、統一的執法規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不斷呈現出新特點和新變化,涉及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發生了變化,特別是《刑法修正案(三)》至《刑法修正案(七)》陸續施行後,新增和修正了許多的經濟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訴標準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執法的需要,執法辦案缺乏立案追訴標準。為此,高檢院與公安部在追訴標準及其補充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二)》,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立案追訴標準(二)》共包括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其中有48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新制定或者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補充修改完善的,如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增加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對逃稅罪立案追訴標準作了重大調整。在制定立案追訴標準時,始終堅持合法性、協調性、科學性、適用性原則,在保證經濟犯罪行為依法受到懲處的同時,又規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職權的行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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