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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院修訂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
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

    新華社北京5月19日電(記者 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界限和範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的有關程序。

    全國檢察機關在2009年開展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針對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工作規定作出了相應禁止性規定:檢察機關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設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産。

    工作規定明確,檢察機關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應當報經檢察長批准,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執行。對於扣押的款物,檢察人員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款物持有人查點清楚,經拍照或者錄像後予以扣押,並當場開列扣押清單一式四份,註明扣押物品詳細特徵,由檢察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後,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檢察機關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應當使用高檢院統一制定的法律文書,填寫必須規範、完備,文書存根必須完整。禁止使用“沒收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不符合規定的文書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

    工作規定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對異地扣押、凍結程序問題,工作規定明確辦理案件檢察機關應當商請被扣押、凍結款物所在地檢察機關協助執行;對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産,規定可以先行扣押、凍結,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解除或者退還決定,對無法分開退還的財産,應當在案件辦結後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於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上交或退賠涉案款物的,由檢察人員、代為上交款物人員、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對於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動産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處理作出了特殊規定;對於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應當歸還原單位而原單位已不存在或者雖然存在但對被貪污、挪用的款項已經作為損失核銷的,明確規定應當上繳國庫。

    工作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制約。負責財務裝備的部門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門,負責對扣押款物統一管理。對扣押款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並及時存入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嚴格收付手續。對扣押的實物應當建賬設卡,一案一帳,一物一卡。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本院其他有關部門對本院的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工作進行每年至少檢查一次的定期檢查。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具體工作中違反本規定的,應當區別情形,按照檢察人員紀律處分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違反規定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工作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高檢院2006年3月27日發佈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就
《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5月19日電(記者 隋笑飛)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記者就此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

    記者:請介紹出臺這個文件的背景和起草過程。

    孫謙:最高人民檢察院1996年發佈了《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試行)》,2001年制發了《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管理規定》(簡稱《管理規定》)。2004年,高檢院在全國開展了“清理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活動”,同時啟動了《管理規定》的修改工作。2006年3月27日,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印發實施。但從實踐看,檢察機關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仍存在一些問題。為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全國檢察機關在2009年開展了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專門調研小組,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修改稿後,反復徵求了高檢院各有關部門以及各省級檢察院的意見,並始終注意結合全國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的情況進行研究修改。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近日印發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貫徹執行。

    記者:請介紹《工作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和此次修改的指導思想。

    孫謙:2006年制定的《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有39條,這次修改增加至54條,其中,新增條文13條,作出重要修改的條文近20條,另有多個條文作了文字修改,未作修改的僅7個條文。《工作規定》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檢察機關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的各個程序;增加監督制約的途徑,強化對扣押、凍結、處理活動的監督制約;修改完善偵查終結報告、不起訴決定書、起訴書等相關文書的內容要求,強調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活動都應當有文書記載,提高扣押、凍結活動的透明度;擴大當事人在檢察機關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中的知情權、投訴權,增強當事人對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力度,突出對當事人及有關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保護等。

    修改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以下幾條指導思想:加強監督制約;增強針對性,切實解決問題;增強可操作性。

    記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案件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對於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工作規定》有哪些針對性的規定。

    孫謙:從這次專項檢查反映的問題看,少數地方和個別檢察人員在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款物工作中還存在著超範圍扣押、不嚴格執行法定程序、不及時依法處理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工作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一是在總則第四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嚴禁以虛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扣押、凍結款物。對涉案單位私設賬外資金但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嚴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産。

    二是在第五條明確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扣押、凍結款物。在立案之前發現涉嫌犯罪的款物,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並採取扣押、凍結措施,以保全證據和防止財産轉移。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後,應當對案件及時進行偵查,不得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撤銷案件或者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三是在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應當使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統一制定的法律文書,填寫必須規範、完備,文書存根必須完整。禁止使用“沒收決定書”、“罰款決定書”等不符合規定的文書扣押、凍結、處理涉案款物。

    記者:《工作規定》修改的一個亮點是突出強調了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請介紹這方面的規定?

    孫謙:一是在第六條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扣押、凍結單位的涉案款物,應當儘量不影響該單位正常的辦公、生産、經營等活動。

    二是在第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投訴。當事人、其他直接利害關係人或者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或者有違法情形的,可以向該人民檢察院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接到投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和答覆。

    三是在第十六條特別規定,扣押、凍結市場價格波動較大的股票、債券、基金、權證、期貨、倉單、黃金等物品,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出售。

    記者:加強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制約是此次修改的一個總的指導思想,《工作規定》對此如何具體規定。

    孫謙:一是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實行扣押、凍結款物與保管款物相分離的原則,賬實必須相符。辦案部門和保管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制約的原則,並接受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二是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

    三是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必須接受偵查監督和公訴部門的監督制約。

    四是強化了紀檢監察部門對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的監督。

    五是強調了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監督。

    六是從各個環節保障當事人的監督權利。

    記者:《工作規定》針對近幾年辦案工作中需要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了一些新的規定,請介紹一下。

    孫謙:一是對異地扣押、凍結的程序作出了規定。需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不在本轄區的,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及本規定,持相關法律文書及簡要案情等材料,商請被扣押、凍結款物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協助執行,被請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協助執行。被請求協助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提出。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逐級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協商;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

    二是對犯罪嫌疑人用違法所得與合法收入共同購置的不可分割的財産,規定可以先行扣押、凍結,並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審查處理。對無法分開退還的財産,應當在案件辦結後予以拍賣、變賣,對不屬於違法所得的部分予以退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後,其親友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或者主動代為向檢察機關上交或退賠涉案款物的,明確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辦理,由檢察人員、代為上交款物人員、見證人在扣押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代為上交款物人員應當在清單上註明係受犯罪嫌疑人委託或者主動代替犯罪嫌疑人上交或者退賠。

    四是對於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動産等物品的扣押、保管和處理作出了特殊規定。

    五是對於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中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應當歸還原單位而原單位已不存在或者雖然存在但對被貪污、挪用的款項已經作為損失核銷的,明確規定應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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