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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擬出新規破解土地等違法案件執法難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執法難?法難執?難執法?
——國土資源部擬出臺新規破解土地等違法案件執法難題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陳菲)針對當前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面臨的“執法難、法難執、難執法”等實際困難,國土資源部24日公佈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早在1993年和1995年,原地質礦産部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分別發佈了《違反礦産資源法規行政處罰辦法》、《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這兩個辦法實施以來,對於規範土地、礦産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土地、礦産資源違法案件,促進依法行政起到了積極作用。

    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隨著我國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國土資源管理形式不斷變化,特別是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兩個辦法已經不適應國土資源管理的新形勢和新要求。

    這位負責人説,首先,兩個辦法的有些內容不符合行政處罰法、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的規定,有的甚至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相衝突,造成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難以把握;其次,兩個辦法的有些內容不能滿足當前執法需要。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面臨著“執法難、法難執、難執法”等實際困難,出現很多亟須解決的問題;第三,新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需要一部統一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制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對於規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這位負責人説。

    據了解,國土資源部先後召開座談會、進行實地調研、收集相關法律、法規等文件資料,並匯總梳理了當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中的突出問題和表現形式,並對每個問題産生的原因和解決的對策進行了認真研究。在此基礎上,幾易其稿,最終形成了目前的《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對該辦法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國土資源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辦法除了適用於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以外,其中有些規定如管轄、立案、調查取證、審理、決定處理意見等還適用於以下三種類型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是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的案件;二是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案件;三是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儘管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無權處理這些案件,但是,這些案件中的多數是在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案件中發現的,需要追究上述責任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案件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因此,有必要在辦法中對這三類案件的調查與移送作出規定。”該負責人説。

    據介紹,徵求意見稿新增加了審理的程序。該負責人表示,設置審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公平、公正,加強內部監督,防止調查人員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的執行、結案、監督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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