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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簡政強鎮"改革方案出臺 擴大鎮級管理權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廣州6月18日電(記者孔博、王凱蕾)廣東省委辦公廳和廣東省政府辦公廳18日公佈了廣東簡政強鎮事權改革的指導意見,將按照中央關於深化鄉鎮機構改革的有關要求,轉變職能,下放權限,理順關係,創新體制機制,建立適應城鄉統籌協調發展需要以及服務型政府建設要求的鎮級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這項改革工作將在廣東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

    根據指導意見,廣東各地級以上市將按照鎮轄區常住人口、土地面積、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三項指標,對鎮重新進行科學分類,分為一般鎮、較大鎮和特大鎮。鎮的機構設置和行政編制配備標準,依照鎮的分類而定。鎮行政編制配備標準為一般鎮不超過35名,較大鎮不超過55名,特大鎮85名至150名。

    指導意見指出,鎮級政府主要圍繞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加強社會管理、強化公共服務、推進基層民主等4個方面履行職能,重點強化面向基層和群眾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經濟社會情況不同的鎮要突出不同的職能重點。

    在深化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制度改革方面,將下放給鎮與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權。

    為減輕鎮級政府的工作負擔和責任,指導意見規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上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移給鎮承擔。確需鎮配合做好有關工作或承辦有關事務,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限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嚴格控制對鎮黨政領導幹部的“一票否決”事項,凡是不屬於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規定的“一票否決”事項一律取消。

    鎮級財力保障在指導意見中得到重點體現。調整優化市、縣、鎮三級政府財政收支結構,理順縣、鎮財政分配關係,尤其對經濟欠發達的鎮,財政分配要向鎮級傾斜,進一步增加鎮級財力,加快化解歷史債務,使鎮級財力與其承擔的責任相匹配。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所屬各鎮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屬上級部分全額返還鎮財政。鎮財力要從競爭性行業和領域退出,重點保障民生滿足公共需求,不得參與經營性投資活動。

    在鎮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加大選調優秀大學生到鄉鎮培養鍛鍊的力度,提高從基層和生産一線人員中招錄公務員的比例,逐步建立鄉鎮公務員遴選到上級機關的工作機制。對長期在基層和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幹部、長期擔任鄉鎮領導職務的幹部,探索實行待遇傾斜政策。支持珠三角地區各市在嚴格控制行政編制總額前提下,對專業性較強的公務員職位和輔助性公務員職位實行聘任制。

    在公共服務體系方面,按照從救濟型服務和保障向普惠型服務和保障轉變的方向,擴大服務範圍,加強統籌城鄉一體化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動建立政府投資的公共基礎設施免收費制度。

    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作用。對社會無力興辦、又確有必要興辦的公共事業,如救助站、慈善機構等,可由政府投資並通過公開招標等公開透明的方式,發包到兩個以上的企業或社會組織經營管理,有關財政預算及受託企業或社會組織的財務賬目全面實行網上公開。

    在事業站所改革方面,設在鎮的事業站所原則上實行以鎮管理為主、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業務主導的管理體制,將事業站所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責劃歸鎮政府,行政執法職責依法交由行政機關行使。對公益性站所加強財政保障,將經營性站所轉制為經濟實體或仲介服務組織。鎮不再設置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

    在擴大鎮級政府管理權限的同時,要相應明確承擔與其權力對等的責任。建立與擴大鎮權相適應的民主決策和權力監管體制。

    廣東省社會科學院院長梁桂全説:“基層一級政府由於直接應對經濟社會發展中很多具體的問題,從社會管理的角度講,他們也是直面社會底層群眾的要求並提供相關服務,如果把這一級政府的活力和潛力釋放出來,必將對整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産生重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解決行政管理和資源配置不適應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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