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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擬擴大行政監察對象範圍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趙超)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擬擴大行政監察對象的範圍。

    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將行政監察對象規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維持了現行行政監察法的行政監察對象範圍。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現行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範圍偏窄,建議擴大到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監察部研究,建議在附則一章中增加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我國擬修法將政務公開納入監察機關監督範圍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吳晶)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擬規定將政務公開納入監察機關的監督範圍。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推行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是推動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為保證這一制度更好地執行,建議增加監察機關監督政務公開情況的規定;與此相對應,建議增加有關監察結果公開的規定。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監察部研究,建議將修正案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為:“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並在監察機關的權限一章增加一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我國擬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趙超)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擬規定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對監察機關派駐機構的管理體製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為了更好地發揮派駐機構的作用,除應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外,還應對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監察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我國擬修法規定,洩露舉報信息將承擔法律責任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陳菲、趙超)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對舉報制度予以較詳細規定。草案不僅明確了舉報的處理程序,還首次明確規定了洩露舉報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修正案草案對舉報制度作出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提出,該條對舉報的規定比較原則。在實踐中時常發生舉報人的有關信息透露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使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情況。因此,對舉報人的保護應該更加嚴格,應明確對舉報的處理程序以及泄密的法律責任。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監察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中對監察機關受理舉報的處理程序修改為:“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相應增加法律責任的規定:“洩露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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