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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佈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報披露準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陶俊潔、劉詩平)為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披露工作,證監會30日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這是創業板上市公司監管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監管部門針對創業板特點,不斷探索和建設適應創業板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又一項重要工作。

    《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報準則》共4章55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半年度報告全文、半年度報告摘要、附則等。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的總體要求;第二章“半年度報告全文”分為8節,分別為重要提示、公司基本情況、董事會報告、重要事項、股本變動和主要股東持股情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財務報告和備查文件,詳細規定了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全文的具體內容;第三章“半年度報告摘要”明確了半年度報告摘要應披露的主要內容。

    與主板上市公司半年報規則相比,創業板半年報規則增加了體現創業板上市公司特點的披露要求,強化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能力産生重大不利影響事項、無形資産情況、經營風險和持續督導機構的披露。

    如果公司報告期內發生因設備或技術升級換代、核心技術人員辭職、特許經營權喪失等導致公司核心競爭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的情形,要求公司詳細披露具體情況、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擬採取的措施。

    由於創業板公司更多地依靠品牌、技術創新等獲得競爭優勢,相當部分企業無形資産在資産中的比例較大,因此,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報準則要求公司披露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産的變化情況及産生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若主要無形資産發生不利變化,還要求公司披露應對措施。

    為降低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報準則》對披露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在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披露中增加披露報告期營業收入及其變動情況。對於已在臨時公告中披露過的重大事項,只要求公司説明信息披露的網站及披露日期,避免信息披露重復,降低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

    由於創業板公司大多業務單一,不鼓勵其在將來從事多元化經營,因此,在董事會報告中不要求公司按行業披露主營業務,只需按産品或地區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

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證監會制定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證監會公告[2010]8號)(以下簡稱《指引》),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中國證監會推出《指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

    答:《指引》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61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又一個配套性文件。中國證監會在創業板推出半年後發佈該《指引》,目的在於進一步落實創業板市場的功能定位,更好地支持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目標的實施,推動我國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同時也順應了社會各界及市場各方對創業板持續健康發展的共同期望和呼聲。 >>>詳細閱讀

    10月30日,創業板首批上市公司代表敲響上市鐘後合影。當日,深交所創業板首批28家上市公司股票順利開盤。新華社記者 彭勇 攝

創業板發行通過率79.73% 證監會詳解未通過原因

    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記者陶俊潔、趙曉輝)中國證監會19日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底,創業板發審委共審核了74家企業的發行上市申請,其中通過59家,通過率為79.73%。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15家未通過的企業涉及持續盈利能力、規範運作、財務會計、獨立性、主體資格、募集資金運用和信息披露等七大類問題。 >>>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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