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7月12日電(記者程士華)記者12日從安徽省司法廳獲悉,為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作用,安徽省司法廳與公安、安監等部門聯合發文要求,各市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要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且調解不收任何費用。
安徽省司法廳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後,如當事人自願申請人民調解,或徵得當事人同意移交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向人民調解組織移交相關材料。對事故當事人一致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交通事故的調解應在30天內完成,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要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未果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意見還指出,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監督和專職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民調解組織的日常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所需的辦公設施由公安機關負責解決,經費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商財政部門通過列入預算等途徑解決。
據安徽省司法廳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引入人民調解機制,可以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作用,高效、快速化解因交通事故産生的民事糾紛和社會矛盾,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開闢了一條新的調解渠道,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