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護軍事設施 堅決維護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頒布實施20週年綜述
新華社福州8月2日電(記者 黎雲)《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自1990年8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各級地方政府和軍事機關依法密切協作,軍事設施保護與地方經濟建設呈現出整體推進、協調發展的良好局面。
軍事設施保護法規體系日趨完善
1990年《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出臺,標誌著我國軍事設施保護工作進入法制化軌道。按照《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解放軍總參謀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200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了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各地也結合實際相繼制定了配套法規,軍事設施保護法規體系初步建立。
此外,《刑法》《國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等也對軍事設施保護做出了相關規定,形成了從國家大法到地方性法規、從部門指導文件到具體措施辦法銜接配套的法律法規體系。
“兩區兩範圍”已劃定90%
“兩區兩範圍”,即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作戰工程保護範圍。劃定“兩區兩範圍”,是有效保護軍事設施和軍事安全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總參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狠抓了“兩區兩範圍”的劃定工作。目前,總劃定率達到了90%以上。軍地累計投入20多億元,進行保護區域圍界、警示標誌設置、監控設備安裝、工程偽裝隱蔽等建設,絕大多數指揮機關、作戰工程、通信樞紐、後方倉庫、訓練基地等重點目標界限明晰、標誌齊全、保護手段齊備,保護環境和條件得到整體改善。
軍地還密切配合,依法打擊破壞軍事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近5年來,各地先後立案查處破壞軍事設施的嚴重案件310多起,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
軍地協調互利雙贏的局面初步形成。
目前,我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已經呈現出協調互利雙贏的局面。
一方面,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注國防安全,重視軍事設施保護。國家有關部委在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大型項目建設規劃,組織擴大對外開放、礦産資源勘探、對外特種旅遊等工作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書面徵求軍事機關意見。各地在制定經濟、城市發展規劃和安排大型建設項目時,也普遍能夠與駐軍機關溝通協調,積極聽取意見。
另一方面,軍隊自覺服從大局,在保護軍事設施的同時,大力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2005年以來,軍隊7個機場實行了軍民合用,240個國防工事報廢或遷建。同時,軍隊改進安全防範手段,支持72個縣、100個口岸實行了對外開放,開闢了上百條外國人自駕車旅遊線路。
軍事設施保護出現若干新問題
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破壞軍事設施主要是盜竊軍用電纜和工程銅鐵部件、破壞軍事設施圍界標識、開山採石損壞工事坑道等。
90年代以來,地方經濟建設影響軍事設施使用效能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比如,在軍用機場凈空區域內違規建設超高建築,影響飛行安全;在軍用港口航道非法進行水産養殖、開發旅遊項目,影響艦船航行和戰備訓練;在雷達、技偵陣地附近建設干擾或障礙設施,影響軍用無線電設備使用效能;在重要軍事設施周邊違規建設涉外項目和高層建築,影響安全保密等。
這些行為雖然對軍事設施實體沒有損害,但卻嚴重影響了軍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效能,限制了武器裝備戰技性能發揮,甚至危及重大軍事機密。必須著眼這種變化,及時調整保護思路,提高保護效益。
將更注重增強軍事區域自身防範能力
以前保護軍事設施,主要靠“限”。比如限制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區縣對外開放,限制外國人和涉外項目進入。這種做法,在很長一個時期內,對保護軍事設施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符合改革開放早期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
隨著國家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日益密切,這種靠限制地方對外開放的保護模式已經過時,既不適應我國深化改革開放大局,也不能抵禦現代偵察技術。如今,採取圍界、監控、標識、偽裝、屏蔽、警衛、巡查等安全防護措施,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基礎上,支持地方對外開放,變依賴式保護為自主式保護。
近年來,我國沿海的很多軍事要塞經過軍地雙方的努力,增強軍事設施安全防範能力,達到了安全保密要求,經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實現了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