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隋笑飛、趙超)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3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
此前,草案第七條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一些常委會委員、有關部門提出,為了便於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和少數民族的委員。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並借鑒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一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修改後的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我國擬立法允許人民調解程序靈活多樣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隋笑飛、趙超)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3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進一步明確,允許人民調解程序靈活多樣。
此前,草案第二十條規定了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民間糾紛的程序步驟。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人民調解解決民間糾紛,調解程序應當簡便易行,不宜像訴訟程序那樣嚴格。一些在基層從事調解工作的同志也反映,實踐中人民調解的程序是靈活多樣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對此作出規定: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人民調解法草案對民間糾紛具體內容不作規定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趙超、隋笑飛)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對於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沒有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人民調解的範圍是民間糾紛。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應明確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
有的地方和部門建議,草案應增加人民調解範圍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涉及人身、財産權益的民事糾紛,以及當事人有權處分、可以採用調解方式解決的其他糾紛。
還有社會公眾建議,應採取列舉和排除的方式,明確民間糾紛的範圍,以更加明確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進一步研究後認為,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是發展變化的,不同地區的矛盾糾紛表現也不同,列舉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認識上不盡一致,也難免挂一漏萬。因此,人民調解法草案對民間糾紛的具體內容可以不作規定。
人民調解法草案:國家應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隋笑飛、趙超)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開始第二次審議的人民調解法草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此前,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國家對人民調解工作只講支持不夠,應當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也提出,財政部和司法部有關文件已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經費問題有所規定,本法應予明確,以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研究,對此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