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普遍缺乏清潔生産意識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陳菲)26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作關於檢查清潔生産促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指出,我國企業普遍缺乏依法實施清潔生産的主體意識。
陳至立説,企業開展清潔生産的積極性尚不高。有的企業開展清潔生産主要迫於行政壓力,有的甚至在列入清潔生産強制審核的名單後,仍採取抵觸、等待、觀望拖延態度。有的企業雖然進行了清潔生産審核,但不按審核意見實施,傾向於選擇投資小的無費和低費方案,不願投入資金實施效果更好的中費和高費方案,影響了清潔生産審核的效果。
從全國來看,據統計,2003年至2009年,開展清潔生産審核的工業企業僅佔全國工業企業總量的0.15%。即使在清潔生産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企業完成自願性清潔生産審核的數量也僅佔規模以上企業的10%左右,有的省份僅有20多家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産審核。
此外,全國已經公佈的強制性審核企業的總量還比較少。有的省份累計公佈的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企業數量,佔符合《重點企業清潔生産行業分類管理名錄》企業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清潔生産審核提出的中高費方案實施率也偏低。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工業企業清潔生産中高費項目的實施率僅為41.7%。
陳至立認為,法律規定的引導激勵措施綜合協調整合不夠,落實不到位,引導企業實施清潔生産動力不足,是造成清潔生産工作推行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針對此,陳至立建議進一步落實清潔生産資金。加大各級財政,尤其是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對清潔生産的支持力度。在進一步加大對工業重點行業財政資金支持的同時,加大對農業、服務業等領域清潔生産工作的支持。進一步加大對清潔生産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及先進實用技術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逐步擴大中央財政清潔生産專項資金規模。提高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清潔生産工作的比例。
同時,陳至立表示還應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細化稅收優惠認定條件,落實好增值稅、所得稅等優惠政策,提高清潔生産企業的競爭力。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完善産品標識制度等相關激勵措施。進一步發揮政府採購的引導、帶動作用,調動企業開展清潔生産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
中國清潔生産之路依然漫漫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陳菲)“清潔生産促進法已頒布實施7年多,但從總體上説,清潔生産工作還處於起步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26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關於檢查清潔生産促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表示。
今年5月至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清潔生産促進法執法檢查組,先後赴黑龍江、湖南、山東和陜西4個省開展了清潔生産促進法的執法檢查。檢查結果顯示,雖然我國在促進清潔生産工作中做出了積極的努力,但是當前實施清潔生産的企業比例還比較低,企業普遍缺乏依法實施清潔生産的主體意識,推進清潔生産形勢不容樂觀。
數據顯示,2003年至2009年,開展清潔生産審核的工業企業僅佔全國工業企業總量的0.15%。
此外,在群眾反映強烈的過度包裝問題上,企業落實相關規定並不到位。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商品包裝層次過多、空隙過大、選材用料奢華失當、包裝物難以回收利用,既浪費了資源,加重消費者負擔,又污染了環境。
針對這些問題,陳至立指出,法律規定的引導激勵措施綜合協調整合不夠,落實不到位,引導企業實施清潔生産動力不足,是造成清潔生産工作推行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財政專項資金分散在各個部門,沒有形成促進清潔生産的合力。法律要求建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尚未建立,現有的中小企業發展的各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産的比例很少,成效不大。對符合清潔生産要求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及節能、節水等稅收優惠政策尚未落實,影響了企業開展清潔生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陳至立説。
清潔生産促進法頒布實施後,國務院進行了兩次部門機構改革,客觀上造成了部門職責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也反映,在實際工作中部門職能和責任不清、分工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實施。
此外,“政出多門”和“無章可循”也成為阻礙清潔生産推進的原因之一。
在清潔生産標準和評價體系方面,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分別發佈了清潔生産評價指標體系、清潔生産標準和清潔生産水平評價指標體系;而在農業、醫療、服務業、商貿流通等領域,清潔生産的標準或技術規範大多數都沒有制定。這些都導致企業無所適從。
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深入推進,我國資源環境壓力越來越大,主要依靠物質投入的傳統發展方式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貫徹實施清潔生産促進法的任務更加緊迫,意義更加重大。
鋻於此,陳至立建議進一步提高對深入貫徹實施清潔生産促進法重要性的認識,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能分工,落實部門職責和政策措施,強化技術進步對清潔生産的支撐作用,同時通過修改完善清潔生産促進法,進一步增強法律的操作性和強制性,強化政府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産的監督責任,以及企業實施清潔生産推行規劃的法律責任,促進企業達到清潔生産標準。
我國過度包裝問題仍舊突出
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記者陳菲)“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對産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産生,但這項規定落實得並不好。”
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至立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關於檢查清潔生産促進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時,特別講到了群眾反映強烈的過度包裝問題。
陳至立説:“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商品包裝層次過多、空隙過大、選材用料奢華失當、包裝物難以回收利用,既浪費了資源,加重消費者負擔,又污染了環境。”
據統計,我國每年消耗各類包裝材料4000萬噸,主要來自過度包裝。
“此外,企業對産品和包裝物回收的比例還很低。”陳至立指出,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強制審核和強制回收制度,但缺少強有力的約束條款和相應的配套法規。對於不實施清潔生産審核和不履行産品或包裝物回收義務的企業,法律責任僅限于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僅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的威懾力不夠,難以促進企業自覺行動。
陳至立表示,根據法律要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儘快完善配套法規,儘快制定出臺強制回收産品和包裝物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落實定期檢查和向社會公佈檢查結果制度。要採取有力措施,促進過度包裝問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