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8月29日電(記者 周潤健)為了規範企業的捐贈行為,天津日前就企業對外捐贈範圍和捐贈規模作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對於有關社會機構、團體的攤派性捐贈或贊助,企業可拒絕。
記者29日從天津市人民政府了解到,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轉發了天津市國資委擬定的《天津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對外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該通知對企業捐贈範圍作出了明確要求,所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的經營者或者其他職工不得將企業擁有的資産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
除政府有特殊規定的捐贈項目之外,所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對外捐贈應當通過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贈的慈善機構、其他公益性機構或政府部門進行。
對於有關社會機構、團體的攤派性捐贈或贊助,企業可拒絕。
同時,該通知還對企業捐贈規模進行了明確規定,所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對外捐贈要按照自身經營規模、盈利能力、負債水平、現金流量等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對外捐贈支出規模和標準,原則上一年內累計捐贈額不超過本企業上一年末凈資産的千分之三。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負債水平偏高、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負數或者大幅減少的企業,對外捐贈規模應當進行相應壓縮。
資不抵債、經營虧損或者捐贈行為影響正常生産經營的企業,一般不得安排對外捐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