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9月11日電(記者鄧華寧 孔祥鑫)記者11日從江蘇省物價局獲悉,為了加強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實做好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江蘇省物價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聯合決定,從10月1日起,將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費徵收標準由0.9元每污染當量提高到1.4元每污染當量。
江蘇省物價局收費管理處處長華文介紹,此次調整是在目前經濟形勢有所好轉,節能減排、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的任務十分艱巨的情況下進行的。調整的範圍涉及無錫市、蘇州市、常州市、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費徵收、減免、使用辦法仍按原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據了解,2003年7月1日起,江蘇省排污費徵收標準為0.7元每污染當量,2007年7月1日起提高至0.9元每污染當量,經歷了無錫藍藻水污染事件後,2008年江蘇省欲將排污費徵收標準提高至1.4元每污染當量,但為緩解金融危機對企業的負面影響,暫緩了污水排污費徵收標準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