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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文明確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法律適用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記者周英峰、鄒偉)記者15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網絡賭博等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

    《意見》的內容包括:一是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組織網絡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二是規定了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或者幫助,以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處罰的定罪量刑標準;三是明確了應當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屬於“明知”的四種情形;四是規定了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方式;五是規定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等相關問題。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該意見,是為了進一步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切斷相關利益鏈條,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該意見是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2005年“兩高”《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針對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而制定的。

有意為賭博網站提供服務或幫助按共同犯罪論處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記者周英峰、鄒偉)記者15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服務或者幫助,以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處罰的定罪量刑標準。

    《意見》指出,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體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意見》明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意見》規定,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體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

    《意見》同時規定,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據介紹,三部門出臺該意見,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切斷相關利益鏈條,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賭博網站賬號設置下級賬號的認定為網站代理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記者周英峰、鄒偉)記者15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規定,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意見》同時規定了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的認定方式。

    《意見》明確,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意見》規定,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於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意見》明確,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説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據介紹,三部門出臺該意見,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切斷相關利益鏈條,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我國明確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記者周英峰、鄒偉)記者15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組織網絡賭博活動,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意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意見》明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據介紹,三部門出臺該意見,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切斷相關利益鏈條,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我國對網絡賭博電子證據收集和保全作出規定

    新華社北京9月15日電(記者周英峰、鄒偉)記者15日從公安部獲悉,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對網絡賭博犯罪電子證據的收集與保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意見》規定,偵查機關對於能夠證明賭博犯罪案件真實情況的網站頁面、上網記錄、電子郵件、電子合同、電子交易記錄、電子賬冊等電子數據,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予以提取、複製、固定。

    《意見》要求,偵查人員應當對提取、複製、固定電子數據的過程製作相關文字説明,記錄案由、對象、內容以及提取、複製、固定的時間、地點、方法,電子數據的規格、類別、文件格式等,並由提取、複製、固定電子數據的製作人、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附所提取、複製、固定的電子數據一併隨案移送。

    《意見》明確,對於電子數據存儲在境外的計算機上的,或者偵查機關從賭博網站提取電子數據時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電子數據的持有人無法簽字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由能夠證明提取、複製、固定過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記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對提取、複製、固定有關電子數據的過程拍照或者錄像。

    據介紹,三部門出臺該意見,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打擊網絡賭博犯罪,切斷相關利益鏈條,解決辦理該類刑事案件所面臨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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