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10月1日起,新修改的行政監察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一批法律法規開始施行,將給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百姓生活帶來深刻影響。
圖表:10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實施。新華社發
新修改行政監察法實施: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
擴大行政監察對象範圍、明確派出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加大對舉報人的保護……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加大了行政監察的力度。
修改的行政監察法適當擴大了行政監察對象的範圍,明確將“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列入監察對象。
監察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前是以行政主體來確定監察對象,現在以是否從事公務事務管理活動來確定監察對象。“這符合目前的現實需要。”根據這一規定,城管人員、社會上聘請來協助行政機關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人員等,不再是行政監察工作的“盲區”,都將接受監察。
為加大行政監察力度,修改後的法律還進一步完善了派出監察機構和人員的管理體制。法律規定“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
政務公開是近些年來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推動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修改後的行政監察法則增加規定,使這項職能上升到法律高度。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保護能源管網,確保能源安全
10月1日實施的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特定設施的專門法律,為油氣輸送安全、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據了解,管道作為五大運輸方式之一,承擔著我國70%的原油和99%的天然氣運輸。目前,我國長輸幹線管道近8萬公里,海上油氣管道近5000公里,已初步形成跨國境、跨區域的油氣幹線管網。
這部法律規定,石油天然氣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法律明確,石油天然氣管道發生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這部法律還確立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管理體制。法律規定,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採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盜竊、哄搶。
修改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尋求保密與公開之間的最佳平衡點
修改前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經實施了20多年。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廣泛應用,國家秘密存在的形態和運行方式發生了變化,國家秘密的載體由紙介質為主發展到聲、光、電、磁等多種,使得保密工作逐漸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主任吳世忠表示,大量網絡失密、泄密案件都與信息安全漏洞有關。修改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增加了分級保護、對涉密信息系統採取技術保護等措施,尤其強調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不得在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等。
定密隨意,解密不及時……這是多年來國家秘密確定體制的癥結。由於國家秘密範圍寬泛、定密標準不明確,因此,不便於掌握執行。為此,修改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明確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在現實生活中,國家秘密“一定終身”、解密不及時造成的“秘密負擔”也困擾著許多人。對此,法律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與此同時,法律還對及時解密等事項作出規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
既要保障國家信息安全,又要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修改後的法律明確規定: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使監管日常化、制度化
中國證監會公佈的《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10月1日正式生效。這個實施辦法共4章18條,主要明確了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國證券業和期貨業協會在反洗錢工作監管任務方面的職責分工;規定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盡的反洗錢工作義務,特別是包括向當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報告、備案制度,並規定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實施辦法所應承擔的責任。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完善行業反洗錢監管工作,提高監管資源配置效率,保證行業反洗錢信息渠道的暢通,使反洗錢監管工作日常化、制度化,更有效推動行業貫徹落實反洗錢法律法規要求,維護證券期貨業平穩健康發展。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