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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發文規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業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30日電  為規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30日對外公佈了由央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證監會共同重新修訂的《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暫行辦法》所指國際開發機構是指進行開發性貸款和投資的多邊、雙邊以及地區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所稱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是指國際開發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債券。

    《暫行辦法》規定,國際開發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首先,財務穩健,資信良好,經兩家以上(含兩家)評級公司評級,其中至少應有一家評級公司在中國境內註冊且具備人民幣債券評級能力,人民幣債券信用級別為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其次,已為中國境內項目或企業提供的貸款和股本資金在10億美元以上,經國務院批准予以豁免的除外;此外,所募集資金應優先用於向中國境內的建設項目提供中長期固定資産貸款或提供股本資金,投資項目符合中國國家産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和固定資産投資管理規定。主權外債項目應列入相關國外貸款規劃。

    《暫行辦法》規定,發行人將發債所籌集的人民幣資金直接匯出境外使用的,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際開發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可以購匯匯出境外使用。發行人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説明購匯匯出境外使用的資金的真實用途,並定期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備資金境外使用情況。發行人應按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對發債閒置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

    《暫行辦法》規定,發行人從境外調入人民幣資金用於人民幣債券還本付息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發行人從境外調入外匯資金用於人民幣債券還本付息、使用境內人民幣債券發行收入和投資收益償付原境外調入資金、以及匯出投資收益等涉及的外匯賬戶開立、跨境外匯支付及購匯和結匯等事宜,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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