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9日電(記者 趙超)記者從國家宗教事務局獲悉,國家宗教事務局日前頒布了《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將於2010年11月1日實施。
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人表示,頒布實施這一辦法,是落實憲法原則,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也是貫徹執行《宗教事務條例》的需要。
藏傳佛教具有地域性和一定的特殊性,在西藏和四川、雲南、甘肅、青海以及內蒙古等省、自治區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影響;藏傳佛教寺廟不僅是宗教活動場所,同時又是基層社會單位,具有一些不同的特點。因而,有必要結合藏傳佛教的實際,對《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原則規定進行細化和具體化,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範藏傳佛教寺廟的管理;同時,也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政府的行政行為。
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人表示,頒布實施《辦法》,還是維護藏傳佛教寺廟正常秩序的需要,是藏傳佛教人士的要求。目前,藏傳佛教寺廟管理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寺廟管理組織不健全,很多寺廟的管理組織未能真正履行職責,形同虛設;一些寺廟規章制度不健全,制度得不到很好落實,人員、教務、財務、治安等管理混亂;一些寺廟盲目發展,超出了自身的容納能力、自養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給當地信教群眾造成了較大的經濟負擔;一些寺廟和教職人員愛國守法的意識淡薄,與黨和政府離心離德,被達賴集團拉攏、利用。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藏傳佛教的正常秩序,擾亂了藏傳佛教寺廟開展的正常教務活動,使信教公民的宗教生活受到影響,甚至給達賴集團圖謀搞亂藏區,從事分裂破壞活動以可乘之機。藏傳佛教人士對此反應強烈,紛紛要求政府對寺廟加強規範化管理。
《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寺廟、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寺廟可以組織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可以按規定舉辦大型宗教活動、開辦學經班、印刷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舉辦社會公益慈善等事業。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工作人員在宗教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侵犯寺廟、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辦法對藏傳佛教寺廟的民主管理、教職人員管理以及寺廟舉辦學經班和大型宗教活動等事務作出了規定,確立了藏傳佛教寺廟的一些重要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