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9日電(記者 隋笑飛)記者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進行調查的權力,使檢察機關開展訴訟監督的手段更加完備,程序更加具體。《規定》的實施將使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更加有力。
《規定》就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的職責,受理和調查瀆職行為的責任、權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強調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以通過依法審查案卷材料、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或者建議更換辦案人、立案偵查職務犯罪等措施進行法律監督。
該《規定》明確界定檢察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司法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的12種情形,如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等。
《規定》強調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控告申訴案件以及開展訴訟監督其他方面的工作中,應當注意審查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是否有瀆職行為。檢察機關經過調查,認為作為案件證據材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係司法工作人員採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違法手段獲取的,在審查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關調查材料應當存入訴訟卷宗,隨案移送。對於檢察機關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更換辦案人建議書,有關機關應當存入訴訟卷宗備查。同時,要求檢察機關在此類調查中不得使用限制被調查人人身自由、財産權利的強制性調查措施。
《規定》明確單位或者個人向檢察機關舉報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瀆職行為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法院、公安、安全機關、司法行政等機關有證據證明檢察人員涉嫌瀆職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檢察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並反饋調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