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3日電 為規範檢察官職業行為,保障和促進檢察官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檢察官職業行為基本規範(試行)》,對檢察官職業行為提出統一要求。
《規範》全文五十三條,分職業信仰、履職行為、職業紀律、職業作風、職業禮儀、職務外行為和附則七部分進行了詳細規定。《規範》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規範》強調,檢察官要堅定政治信念,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堅持黨的事業至上,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維護公平正義,促進司法公正。
《規範》要求,檢察官要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標準和程序執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堅持客觀公正,忠於事實真相,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堅持打擊與保護相統一,依法追訴犯罪,尊重和保護訴訟參與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堅持實體與程序相統一,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堅持懲治與預防相統一,依法懲治犯罪,立足檢察職能開展犯罪預防;堅持執行法律與執行政策相統一,實現執法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堅持強化審判監督與維護裁判穩定相統一,依法監督糾正裁判錯誤和審判活動違法,維護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堅決杜絕非法取證,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堅持理性執法;堅持平和執法;堅持文明執法;堅持規範執法;重視群眾工作,善於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執法辦案;重視化解矛盾糾紛,加強辦案風險評估,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人和;重視輿情應對引導,避免和防止惡意炒作;自覺接受監督,提高執法透明度;精研法律政策,維護職業信譽和職業尊嚴。
《規範》指出,要嚴守組織紀律,確保檢令暢通,反對自由主義;嚴守廉潔從檢紀律,保持清廉本色;嚴守辦案紀律,杜絕違規違紀辦案;嚴守槍支彈藥和卷宗管理紀律,確保槍支彈藥和卷宗安全;嚴守公務和警用車輛使用紀律;嚴格執行禁酒令。
《規範》強調,要慎重社會交往,約束自身行為,不參加與檢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動。從事教學、寫作、科研或參加座談、聯誼等活動,應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妨礙司法公正、不影響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