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並頒布實施。
作為指導村民自治的職能部門,民政部全程參與了法律起草、制訂和修改工作。日前,就社會上普遍關心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民政部副部長姜力。
選舉和罷免程序進一步細化
姜力介紹説,為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特別是城鄉戶籍制度、農村稅費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有必要在總結村民自治實踐基礎上,對原村委會組織法進行修訂。特別是經過 7 次以上的村委會換屆選舉,各地探索出了一些能夠切實保障村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這些好的經驗做法固化、深化。
修改後的村委會組織法著眼于規範程序、完善制度,主要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民主議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時代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選舉程序是杜絕賄選的根本
姜力表示,應當客觀看到,在村委會選舉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不斷提升的同時,在一些地方出現了村委會選舉的違法違規現象,突出表現在賄選問題上。村委會選舉中暴露出的這些問題,是村民自治的副産品,雖然是少數,但也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治理。從實踐上看,要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強對村民群眾和候選人的思想教育。
其次,完善村委會選舉程序。這是杜絕和減少賄選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委會候選人方面,法律對其任職資格條件提出了要求,引導村民正確行使權利。在候選人競爭方面,法律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著重做好對候選人治村設想或競職承諾的規範工作,避免候選人私下拉票賄選,開展不正當競爭。在投票選舉方面,法律除了重申“兩個過半數”的規定外,還要求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噹噹場公佈。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切實保障農民群眾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自主表達選舉意願。同時要求各省(區、市)要根據本地區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好本地區村委會實施辦法和村委會選舉辦法,把村委會組織法關於村委會選舉的要求落到實處。
此外,加大對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修改後的村委會組織法總結了近年來治理賄選的經驗,進一步在法律上明確治理賄選的要求,明確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調查並依法處理這些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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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30年的實踐,我國村民自治實踐取得了很多成果:一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基本確立。目前,全國有29 個省(區、市)制定了村委會組織法實施辦法,31個省(區、市)制定了村委會選舉的地方性法規。河北、廣東、湖北、陜西等省還制定了村務公開工作條例。
二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的組織建設得到加強。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財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等組織。
三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隨著社會生活和公共需求的發展而逐漸充實,基本實現了村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哪、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內容就延伸到哪。
四是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形式不斷豐富。近年來,一些地方創造了“村務大事村民公決”、農村“民主日”等辦法,有效保障村民群眾的決策權。為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督,各地不斷創新村務公開形式。一些地方設立了村務監督委員會,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監督權。(潘 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