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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副檢察長就"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 進一步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柯漢民就《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對檢察機關賠償監督工作做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就《規定》有關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柯漢民25日接受了記者採訪。

    記者:《規定》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柯漢民:今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決定》將於今年12月1日開始實施。人民檢察院是主要的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同時又是法律監督機關,在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方面,責任重大。為促進檢察機關正確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保障國家賠償法統一正確實施,需要根據《決定》制定有關具體程序、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力量,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稿,經反復研究修改,于2010年11月11日經過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記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有很多亮點,《規定》在促進和保障檢察機關正確貫徹落實這些新規定、新精神方面,有哪些舉措?

    柯漢民:一是鋻於確認程序的取消和賠償範圍的變化,相應調整了立案條件。如對於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傷害、死亡情形的,就應立案辦理,至於是否由檢察人員違法辦案造成的,則在賠償程序中審查認定。二是對國家賠償法新增的聽取意見和協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內容。如規定協商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原則。嚴禁把協商當脅迫,以協商為名,濫用權力,脅迫當事人放棄賠償請求;嚴禁違反法律規定搞協商,損害國家利益,把協商當私了。三是根據國家賠償法新增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要求賠償義務機關主動查清與賠償有關的事實,把書面審理與調查核實相結合,從而更加客觀準確地處理賠償案件。四是對國家賠償法新增設的檢察機關賠償監督職責,設專章予以規定。五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對賠償決定執行方式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內部在執行工作中的分工和相關要求等。

    記者:在監督制約檢察機關該賠就賠方面,《規定》有哪些內容?

    柯漢民:一是規定上級檢察機關在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賠償方面的職責。對賠償請求人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反映下級人民檢察院該賠不賠、打擊報復的,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要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二是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時,改變原刑事案件處理決定,可能導致不予賠償、重新追訴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以防止濫用檢察權規避賠償。三是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或與賠償相關的其他決定違法的,有權撤銷或者變更。如把本應該賠償的存疑不起訴案件作相對不起訴,以規避賠償的,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後要予以撤銷糾正,確保當事人依法獲得賠償。

    記者:國家賠償既是一項重要的公民權益保障工作、是社會減壓閥,同時也是對國家機關的行為控制閥。《規定》在促進檢察機關規範執法、依法行使權力方面,將如何發揮作用?

    柯漢民:一是通過調整賠償立案條件,將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大量職務行為,直接納入賠償程序之中審查其合法性,如認定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産行為是否違法、辦案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法使用武器警械等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復議和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通過賠償案件的辦理,對檢察機關的執法行為,實施更加有力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二是通過健全完善賠償辦案程序和機制,切實解決該賠不賠的問題,使國家賠償對執法活動的正面導向作用,能夠實實在在地發揮出來,促使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批捕、起訴等各項職權。三是通過明確規定,對因違法辦案造成賠償的檢察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促使檢察人員更加公正廉潔執法。各級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從源頭上預防、減少賠償案件的發生。

    記者:這次國家賠償法修改,增加了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監督職責。《規定》如何促進和保障這項工作規範、有效地開展?

    柯漢民:根據修改後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賠償的法律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監督,二是對行政賠償訴訟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要通過履行賠償監督職責,促進國家賠償法的嚴格貫徹執行,更好地保障賠償請求人依法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公正廉潔執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此,《規定》對賠償監督設專章予以規範,包括賠償監督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審查的方式方法,需要進行補充調查的具體情形,向法院啟動重新審查程序的條件和程序要求等,以保障賠償監督工作的依法、有序開展。

    為適應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新要求,對檢察機關賠償工作機構和內部分工作出重大調整,將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變更為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將原來由民事行政檢察部門辦理的行政賠償抗訴工作交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負責,這樣,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統一辦理三類國家賠償案件,即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案件、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提出重新審查意見的案件,以及對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案件。作出這一調整,主要是因為國家賠償的專業性很強,由一個部門統一辦理,更有利於提高專業化水平,整合資源,強化力量,更好地開展對內制約和對外監督工作。

    記者: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賠償的同時,如何更好地維護刑事被害人合法權益?

    柯漢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的兩方,對他們的合法權益都要加強保護,不可偏廢。當前,刑事被害人得不到加害人賠償的現象比較突出,一些刑事被害人家庭非常困難,需要予以經濟救助。去年3月份,在中央政法委員的組織下,高檢院、財政部等單位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見》,各地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執行,積極開展救助工作。今年1到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645人,比去年有較大幅度增長。但是,總體來看,這項工作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大力推進。今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國家賠償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談會,會議要求檢察機關在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後國家賠償法的同時,要進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並將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納入工作考評範圍。從長遠來看,要更好地開展救助工作,應當制定全國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使救助工作能夠獲得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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