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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評:正確認識和理解國家穩定物價的政策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1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新華社記者)國務院日前發出了《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強調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進一步做好市場價格調控監管工作。正確認識和理解有關政策措施,特別是對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意義十分重大。

    根據國務院有關通知,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採取發展生産、加大吞吐調節力度、保障市場供應等多种經濟手段,穩定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採取發放臨時價格補貼等方式,保障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

    另外,針對今年以來綠豆、大蒜等小農産品價格異常波動,政府有關部門經過縝密調查,依法查處了一批惡意囤積、哄抬價格、串通漲價的典型案件,維護了市場秩序;修訂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將捏造、散佈漲價信息的行為納入價格監管範圍,增強處罰的針對性,加大處罰力度;抓緊出臺《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條例》,強化成本監管。這些都屬於法律手段。

    《通知》也提出,必要時對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産資料可以實行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應該指出,近期經過各方面的積極努力,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還沒有必要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但是,我們對價格臨時干預措施要有正確的認識和準確的理解。

    首先,我們的目的是為了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和社會和諧穩定。

    其次,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再次,即使在必要時採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也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不會影響企業的一般生産經營活動,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回歸。同時,這種干預措施也只是暫時性、輔助性的。

    實踐證明,依據《價格法》在必要時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

    新世紀以來,針對2003年“非典”時期部分中藥材和消毒用品價格暴漲,以及2008年初少數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過快上漲,中央政府先後兩次依法在全國範圍內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對穩定市場價格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

    針對市場價格的異常波動,政府實施必要的行政干預,在發達國家也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韓等國都有政府干預價格的做法和實踐。

    總之,希望社會各方面能夠正確看待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積極支持政府為抑制價格上漲較快勢頭所開展的各項工作,共同營造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良好氛圍,穩定市場預期,維護社會和諧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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