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2月4日電(李麗靜、張勝利)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3日判處8名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新密“3·15”礦難中犯玩忽職守罪,其中3人被判處拘役3個月,2人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3人被免予刑事處罰。
今年3月15日20時30分,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主井西大巷第一繞巷發生電纜著火事故,25名礦工遇難。據了解,遇難的25名礦工均未配備自救器,如果礦主按照國家規定給礦工配備自救器,一些礦工還是有生還機會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新密市東興煤業有限公司屬於六證不全企業,在尚未通過安全檢查驗收的情況下,私自進行生産。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城西二站站員岳絢峰、新密市牛店鎮政府安全辦工作人員王洪濤、朱東輝作為駐礦安全監督員,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城西二站副站長田松濤作為包礦幹部,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安監二科副科長魏朝平、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安監二科科員范建朝作為直接的監督管理者,新密市牛店鎮政府副科級幹部朱新憲、牛店鎮政府安全辦副主任張建濤作為煤礦所在地部門主管領導,均沒有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規定和駐礦監管規定,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煤礦沒有及時糾正、督促和制止,對東興煤業在停工停産期間違法違規生産失察,以致發生此次事故。
法院認定8名被告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遂判處被告人王洪濤、朱東輝、岳絢峰拘役3個月,判處被告人田松濤、朱新憲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判處張建濤、范建朝、魏朝平免予刑事處罰。